涉及股权纠纷案件的若干审判实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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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股权纠纷案件涉及股权纠纷案件 若干审判实务若干审判实务 开场白 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 我国市场主体形成与发展的基本框架 (双轨制朝一元化发展) 我国公司法经历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先后修订 新公司发废除、新设、合并等条款基本情况 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 涉及股权若干纠纷 一、股权确认纠纷一、股权确认纠纷 二、股权转让纠纷二、股权转让纠纷 三、股东知情权纠纷三、股东知情权纠纷 四、股东利润分配权纠纷四、股东利润分配权纠纷 五、新股优先认购权纠纷五、新股优先认购权纠纷 六、股东派生诉讼纠纷六、股东派生诉讼纠纷 七、诉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七、诉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 八、诉请
2、公司解散清算纠纷八、诉请公司解散清算纠纷 专题一专题一股权确认纠纷 一、案例提示 二、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四、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五、隐名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1)股权随公司设立而产生 (2)股权并不仅以股份来表现 (3)股权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 (4)股权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 (5)股权乃各项权能的统一体 (6)股权与应尽的法律义务相对应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下诉讼主体(第二十二条)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下诉讼主体(第二十二条) 原告主张股权之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 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第二十三条)
3、(第二十三条) (1)基于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之确认(原始取得、原始效力) (公司法条、关键是出资是否已经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 (2)基于签署章程之确认(组织效力) (3)基于注册登记之确认 (公示与对抗效力、初步证据还是结论性证据?) (4)基于股东名册之确认(公司法条) (直接证据、优先效力) (5)基于受让股权之确认(继受取得、最终效力) 受让股权何时取得、何时股权视为变动、协议生效时?、对价支付 完毕时?、特别约定时?、工商变更登记时?、内部股东名册变更时? 诉请股东资格登记与权证(第二十四条)诉请股东资格登记与权证(第二十四条) 可诉请签发出资证明书 可诉请记载于股东名册 可诉请
4、名义更换(变更注册登记) (原始股东设立时取得与设立后取得与继受股东继受 取得均有权提出以上诉请)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几种学说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几种学说 (1)“实质说”“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 (2)“形式说”“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资格 (3)“折衷说”“折衷说”即区分对内与对外,对内采实质说,对外采形式说 (4)“条件说”“条件说”在前几种学说的基础上,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可还 须附加合法性、公司认可、其他股东认可等条件。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内部关系(第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内部关系(第2525条)条) 合同关系债权关系;隐名投资一般为合法(
5、25条第1款) 如何理解投资权益的归属? ( 25条第2款) 对内(两者之间)实质说?即名义股东之股权行使及其相关利益归 属原则上均受到实际出资人的有效合同约束 实际出资人诉请成为股东必须满足相关条件 依据为公司法72条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一人公司隐名股东诉请显名如何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诉请显名也须满足这一条件?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外部关系(第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外部关系(第2626、2727条)条) 对外偏重于按形式说处理 1、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实质是认 为名义股东对其名义上持有的股权无权处分 (物权法106条善意、对价、已登记) 2、公
6、司债权人可诉请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名义股东可否被揭穿面纱?) 对内偏重于按实质说处理 1、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损失要赔偿隐名股东 (股权转让利益实质归属隐名股东;低价处置要赔) 2、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实质出资义务人为隐名股东) 股权一物两卖(股权名实分离)情形之处理股权一物两卖(股权名实分离)情形之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股权取得比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股权性质是什么?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权利说? 未获得股权的受让人有赔偿请求权 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高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过错指什么在提出变更请求后不协助办理变更,因为变更申请 主体
7、为公司,而公司为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过错还可相抵(受让股东不配合办理); 什么是相应责任连带、比例、自由裁量? 冒名股东认定(第二十九条)冒名股东认定(第二十九条) 出现冒名股东的原因 实施冒名行为人比照股东承担相关责任 被冒名人不承担责任 干股股东资格确认干股股东资格确认 什么是干股股东? 、赠与性质,他人代为出资并登记为股东,享有股权 、奖励性质,不登记为股东,不计入资本,可分红,不享其它权利 干股股东有合法与非法之区分 干股出资的一般操作模式 对于干股股权争议之处理可否比照赠与进行处理? 股东代表制度股东代表制度 什么是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的法律意义? 谁可为股东代表? 原解释草案
8、第三十六条原解释草案第三十六条 法人为股东的,由该法人的代表人行使股 权。法人对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法人以代 表人的代表行为超越代表权限为由,主张代表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明知代表人越权的除外。 股东代表委派制度 1、法定代表人代表(特定身份) 2、固定期限委托代表(特定期限下的多次委派) 3、单次委托(特定期限特定会议的委派) 专题二专题二股权转让纠纷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种类划分 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一般审查 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特殊审查 四、几种特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 五、公司法解释草案(四)中的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种类划分 1、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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